1、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讲解了浙江省内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明确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定义,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不同规模的项目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需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
2、门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条件、建筑围护结构、节水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用能设备系统、电气系统、风环境设计、能源消耗分析、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建设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需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具体包括住宅、办公楼、学校、医院、商业建筑等各类民用建筑项目。该办法为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管理依据,确保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符合节能要求,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