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讲解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方法和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文件规定了本地和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设置要求,包括专职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同时,该办法详细列出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以及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文件还强调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并要求分管负责人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入青企业。该办法旨在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