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3589 上传时间:2022-01-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 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 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

3、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 6 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 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 3 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 2 人。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 4 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 3 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 2 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 20 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 1 人。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 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

4、构备案登记表 (附件 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重新填报。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

5、造价 5 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 1 人;5 千万(含)1亿元或 1 万(含)5 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 2 人;1 亿元(含)以上或 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 3 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 1 人;施工人数在 50 (含) 200 人的, 各不得少于 2 人; 施工人数在 200 人 (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 3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6、 5。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 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 1 次。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筑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