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第二条 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 工程竣工图;(二)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三)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四)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五)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六)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七) 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八) 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九) 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十) 由
2、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十一) 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十二) 施工日记。第三条 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第四条 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做好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重要基建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第六条 基建档案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图纸档案资料有无丢失、霉烂、虫咬,帐物是否相符,如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第七条 档案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未经许可闲杂人员不准进入。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