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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3673 上传时间:2022-01-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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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总则 1.0.1 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第 1.0.2 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 第 1.0.3 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 二、三级基坑。一.符合下列情况之

2、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 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二.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第 1.0.4 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002-01-2007)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第

3、 1.0.5 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 1.0.6 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办 法 ( 上 海 五 冶 2006 总 工 字 7 号 ) 的 规定。2基本规定第 2.0.1 条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

4、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第 2.0.2 条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二.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三.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四.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辆载重情况。 五.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

5、3 倍的范围为准。第 2.0.3 条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基坑设计应按现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及各地方标准执行。第 2.0.4 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 基坑周围环境、 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 2.0.5条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

6、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系统应经检查和运转,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开始施工。三.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第 3.13.4 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第 2.0.6 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第 2.0.7 条基坑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确定,开挖过程应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引起土体失稳。第 2.0.8 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 降水设施、 工程桩及降水设施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第2.0.9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挖土;必要时应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第 2.0.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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