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讲解了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拆除工程则需在施工前15日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对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这些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备案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合规。该制度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明确了备案的具体内容和流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