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施工组织第一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
2、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对
3、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第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
4、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第三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第十五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十六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 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