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综合防尘措施问题非煤矿山综合防尘措施问题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执法参考:矿山综合防尘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量、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以防止粉尘对人体、矿山等产生危害的措施。它包括如下含义:从矿井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到各系统的各生产工序、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治粉尘的有效措施。这种措施不是单纯的某一项或者两项,也不是间隔性防尘措施,而是多种措施同时并举,真正达到防尘目的。执法检查时,应首先查看企业粉尘检查记录,看其结果是否超标,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测,如果
2、粉尘达不到要求,应进一步检查企业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分为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密闭抽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及一些特殊的除、降尘措施形式。按防尘方式也可分为减尘、降尘、捕尘、排尘和阻尘等五种方式。(一)通风除尘:是指通过风流的流动将井下作业点的悬浮矿尘带出,降低作业场所的矿尘浓度,因此搞好矿井通风工作能有效地稀释和及时地排出矿尘。一般来说,掘进工作面的最优风速为 0.40.7m/,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最高容许风速为 4m/,不仅考虑了工作面供风量的要求,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煤、岩尘的二次飞扬问题。(二)湿式作业:是利用水或其它液体(如磁水、添加表面活性剂、添加湿润剂等),使之与尘粒相
3、接触而捕集粉尘的方法,它是矿井综合防尘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具有所需设备简单、使用方便、费用较低和除尘效果较好等优点。缺点是增加了工作场所的湿度,恶化了工作环境,能影响矿产品的质量,除缺水和严寒地区外,一般在煤矿开采中应用较为广泛,是矿山综合防尘措施中应优先考虑采取的方式。湿式作业主要方式有:1湿式凿岩、钻眼;2洒水及喷雾洒水;3水炮泥和水封爆破等。(三)密闭抽尘:是利用封闭设施(如密闭罩、集气罩等)和除尘器将产尘点或设备密封起来进行抽尘净化的除尘技术措施。(四)净化风流:是使井巷中含尘的空气通过一定的设施或设备,将矿尘捕获的技术措施。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水幕和湿式除尘装置。1.水幕净化风流。水幕是
4、在敷设于巷道顶部或两帮的水管上间隔地安上数个喷雾器喷雾形成的,喷雾器的布置应以水幕布满巷道断面尽可能靠近尘源为原则。水幕的控制方式可根据巷道条件,选用光电式、触控式或各种机械传动的控制方式。选用的原则是既经济合理又安全可靠。2.湿式除尘装置。所谓除尘装置(或除尘器)是指把气流或空气中含有固体粒子分离并捕集起来的装置,又称集尘器或捕尘器。根据是否利用水或其它液体,除尘装置可分为干式和湿式两大类。目前常用的除尘器有 SCF 系列除尘风机、KgC 系列掘进机除尘器、TC 系列掘进机除尘器、mAD 系列风流净化器及奥地利 Am-50 型掘进机除尘设备,德国 SRm-330 掘进除尘设备等等。(五)个体
5、防护:是指通过佩戴各种防护面具以减少吸入人体粉尘的一项补救措施。个体防护的用具主要有防尘口罩、防尘风罩、防尘帽、防尘呼吸器等,其目的是使佩戴者能呼吸净化后的清洁空气而不影响正常工作。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26、非煤矿山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问题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
6、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执法参考:矿山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要求:一是查看其生产厂家是否为正规的、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二是查看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三是查看其是否有相关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合格证明;四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限制类和淘汰类装备的要求,禁止相关产品的使用;五是对一些特殊的安全装置,如提升罐笼的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等,应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六是被检查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国家出台的这部分标准非常多,如: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