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灾害防治与治理安全措施矿井灾害防治与治理安全措施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2、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1、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
2、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
3、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 20 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
4、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7、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8、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10、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11、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
5、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
6、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4、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5、井下防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8h 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