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房及井下焊接安全措施井口房及井下焊接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备有 2 个灭火器。、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瓦斯员必须在现场随时检测,工作人员配戴便携式瓦检仪及报警矿灯)。、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 1 次,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安全员必须在场),相应焊接材料用毕必须及时打上地面,严禁在井下库存)。、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桨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