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蓄电池电机车充电安全措施蓄电池电机车充电安全措施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机在西二已投入使用,为保证电瓶充电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下:1、充电机的供电必须符合供电报告设计要求,设备必须严格按设计有关规定摆设。2、充电机处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回风巷,充电机处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大于 0.5,通风区必须每班派人进行检查。3、充电机处必须设置栅栏,栅栏不得妨碍蓄电池电机车的通过。4、充电机旁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栅栏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5、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充电机处必须各配备 2 个合格的灭火器(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和不少于 0.2m3 砂子。6
2、、充电机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7、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8、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10、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11、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需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12、不同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13、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14、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15、充电机处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的爆炸。16、未尽事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7、本措施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