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受其它气体的干
2、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
3、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第八条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第十一条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