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生产与井下安全矿山生产与井下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律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促进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素质。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这是企业的永恒主题。一、消除安全隐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立法滞后,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主要
2、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驰,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尤其中小型矿山企业和矿山井下作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小矿山的业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出现问题占的比例相当大,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安全生产涉及面很广,就矿山资源性企业而言,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和防范范围无处不存在。如井下生产和矿山企业所涉及的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挖塌陷区、爆破问题、提升系统、支护等,都是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的不确定因素。今天这些隐患可能不发生,往后就
3、可能发生,即使旧隐患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隐患、危险源不一定就是事故隐患,但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每个矿山企业头等重大任务。一切隐患都是矿山企业的火种,对隐患不消除和跟踪防范,生产就难以得到安全保障。所有矿山企业领导都要牢固树立起超前的防范意识,确立责任人,坚持规范性的操作规程,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国家执法部门抓好安全督查工作。二、强化安全监督时下,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分档排队、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的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而遵章的整顿评估工作,是当务之急。矿山安全评估验收采
4、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山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基础工作、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等安全现状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大体分为 A、 B、C、D 四个等级。A 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活动有安全保证;B 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一般,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活动;C 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活动,需要限期整改;D 类矿山企业,表现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活动,或未通过验收,需要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矿山安全评估是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分,再依据评估得分,对照评估标准的等级划分。得分率在 90%以上的评为 A 类矿山企业;
5、得分在 8089%之间的评为 B 类矿山企业;得分在 6079%之间的评为 C 类矿山企业;得分在 60%以下的评为 D 类矿山。评估内容设有必备条件的否决项,如果否决项必备的条件不能满足,则不再对其他内容进行评估,而直接划为 C 类或 D 类矿山。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对象。这一安全活动的开展,无疑是一项矿山生产和井下安全保障的有效监督和紧箍咒,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加大了整改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期望值。三、实施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管理在一般工厂、施工企业的基础上有他的特殊性。从 80 年代初,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通过和发布了矿山资源法、矿山安全监督条例等重要法规。目前,对矿山各行业发布的安
6、全规程有煤矿安全规程、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都是矿山安全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是针对各矿山行业生产特点提出的具体要求。有法可依,理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具体到矿山生产安全问题来说,仍然需要加大力度来维护监督的进一步深化。矿山生产安全一般多为地表露天和井下生产作业两大类。井下作业的主要安全问题是:滑坡、采场片帮、冒顶、坠落、地下透水、通风、出口、综合防尘气等。还有机电事故,爆破伤人,瓦斯爆炸等问题。针对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山,对以上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执行制度又要有一套管理的责任制,这是主体。措施、办法实施到位是一种疏堵防范的真正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牢靠,一切都是空话。因此,对井下生产的各类矿山企业,对不同的地层、不同的矿种、不同的深度和不同的规模,采掘方式均应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真正做到规范开采、持证上岗、安全操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四、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是相对的,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不安全是绝对的,这是符合实际的,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同时,又可看出安全与相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