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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10·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_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7504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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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道滘镇“10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21 时,位于道滘镇小河村的东莞市创艺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 年 10 月 18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道滘镇“10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2、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单位概况东 莞 市 创 艺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创 艺 公 司 ” ) , 注 册 号 :441900000700956;住所:东莞市道滘镇小河大鲩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严健方;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产销鞋材、专用机械配件及设备、五金电器、木器制品。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18 日;营业期限:长期。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根据创艺公司车间现场监控录像以及创艺公司员工沈文华和潘木清陈述: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21 时,刘

3、孝银在车间 2 号熔铝炉工作,手抓该炉盖上方把手将炉盖移开,并用铁制长勺将炉内铝水搅动后随手将长勺放在该炉锅盖右下边缘,当刘孝银右手持勺,同时左手抓握炉盖上方把手时发生触电。在旁边工作的沈文华听到刘孝银倒地的响声,往后看,看到刘孝银倒在地上,他马上走近用力拉刘孝银的右手,把刘孝银的左手拖离 2号熔铝炉盖子把手,当时刘孝银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创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健方开车送刘孝银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10 月 13 日下午 15:49 时,刘孝银经抢救无效证实死亡。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刘孝银,男,汉族,29 岁, 1987 年 1 月 20

4、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2016 年 8 月入职创艺公司,负责熔铝炉熔浇工作。2、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6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调查情况1、现场检查情况。接到事故报告以后,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检查, 发现车间现场电线乱拉乱接, 线路的铺设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劳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2、询问情况。经询问创艺公司工作人员沈文华和潘木清,事发时刘孝银只穿着一双拖鞋,没有佩戴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创艺公司未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二)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刘孝银安全意识淡薄

5、,工作期间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 、劳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2、间接原因一是创艺公司未监督、 检查刘孝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创艺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创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健方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道滘镇“1013”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责任认定1、刘孝银安全意识淡薄,工作期间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 ,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刘

6、孝银本人应对事故负有责任。2、创艺公司未监督、教育刘孝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创艺公司应对事故负有责任。3、创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健方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创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健方应对事故负有责任。(二)处理意见一是刘孝银安全意识淡薄,工作期间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 ,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因刘孝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二是创艺公司未监督、 教育刘孝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创艺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创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健方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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