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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不够 造成儿童触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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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8220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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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距离不够 造成儿童触电1 事故经过因某乡政府机关配电变台线路妨碍乡政府新建办公楼的工程施工,乡政府于 2008 年 5 月 8 日向供电所提出申请,要求移动政府院内的变台。5 月10 日,该乡供电所组织人员对该变台的位置进行了移动,对原 10kV 进线进行了改道处理,使 10kV 线路通道内小学围墙的相对高度与线路间的对地安全距离缩小。经实测,该线路 4 号杆和 5 号杆之间裸铝线对地最小距离为 2.6m,对小学围墙最小距离为 1.2m。当时供电所人员虽然发现了这一问题, 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8 月 12 日, 一名小学生在围墙上玩耍时触电,造成轻伤。2 事故原因分析(1)作为县级供电公司

2、派出单位,乡镇供电所未经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同意,无视规程规定,便擅自更改辖区 10kV 线路走径,私自移动配电变台位置。这在施工初期的组织措施中已是违反了安全施工要求,无组织,无纪律,盲目蛮干,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2)施工人员未认真执行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制度,事先对变台位移后 10kV线路走径相应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因素考虑不周、重视不够,对新布网的线路走道内现有建筑物(如小学的围墙)根本没有认真察看测量便盲目施工。建成线路明显不合格,这条带隐患运行的线路在实际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物质条件,造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3)对安规执行不力,人为制造严重的安全隐患。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1

3、0kV 不应小于 3.0m,而供电所人员在施工之初心中无数、施工之中漠然无睹、施工之后更是极端麻木。线路架成后,供电所也未报上级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就私自投入运行。(4)有关人员未发挥任何安全职能。如果说在施工之初由于技术水平低而对此情况始料不及的话,在施工过程就应发现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在施工结束后,明知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未认真履行安全员或供电所负责人的职责,提请供电所乃至县供电公司安检部门及时整改处理,也未向该小学提出通知,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暂时隔离设施。3 对事故的思考和建议设想一下:如果县供电公司对电力线路施工管理工作严格管理, 就不会出现这种私自施工现象;如果安监部门从设计到施工再到验收投运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做盲人瞎马夜临深渊之事,严格落实施工“三措一案”,就不会发生线路带病运行的情况;如果供电所人员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好、思想认识端正,也就不会一错再错架设这样的“豆腐渣”线路;如果供电所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后, 能够及时整改, 也不会使该线路伤人。笔者借此机会提出一点建议:供电企业应重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应定期不定期地去各学校检查用电情况,整改用电隐患,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师生多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良好的用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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