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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电力公司“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8281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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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衡阳某电力公司“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一、事故经过2007 年 1 月 26 日,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带电班职工王(男,33岁)在 110kV 酃牵 I 线衡北支线停电检修作业中,误登平行带电的 110kV三酃线路#35 杆,触电身亡。事故经过:因配合武广高速铁路的施工,衡阳电业局计划 1 月 24 日-27 日,对 110kV 酃牵 I 线全线停电,由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设备检修主人)进行 110kV 酃牵 I 线 16#-1、16#-2、90#杆塔搬迁更换工作,同时对酃牵 I 线 1#-118#杆及 110kV 酃牵 I 线衡北支线 144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酃牵 I 线

2、 1#-118#杆及 110kV 酃牵 I 线衡北支线 144杆工作分成三个大组进行,分别由高检所线路一、二和带电班负责,经分工,带电班工作组负责衡北支线 144杆停电登杆检查工作。1 月 24 日各工作班在挂好接地线, 做好有关安全措施后开始工作。 1 月 26 日带电班的工作,又分成 4 个工作小组,其中工作负责人莫和作业班成员王一组负责酃牵 I 线衡北支线 3133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大约在 11:30 左右,莫和王误走到平行的带电 110kV 三酃线#35 杆下(原杆号为:酃牵 II衡北支线32 杆) ,在都未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牌的情况下,王误登该带电的线路杆塔,在进行工作时,造成

3、触电,并起弧着火,安全带烧断从约 23 米高处坠落地面当即死亡。二、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1工作监护人严重失职。莫是该小组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 ,上杆前没有向王交代安全事项,没有和王共同核对线路杆号名称,完全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2.5.1、2.5.2 的规定。2死者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上杆前未认真核对杆号与线路名称,盲目上杆工作,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5.2.4 第三款的规定。3运行杆号标识混乱。110kV 三酃线为 3 年前由 110kV 酃牵 II 线衡北支线改运行编号形成,事故杆塔三酃线 35杆上原“酃牵 II 线衡北支线 32”杆号标识未彻底清除,目前仍十分醒目,与“三酃线 35”编号标识同时存在,且杆根附近生长较多低矮灌木杂草,影响杆号辨识。(二)事故间接原因1检修人员不熟悉检修现场。衡阳局高检所带电班第四组工作人员不熟悉检修线路杆塔具体位置和进场路径,且工作前未进行现场勘查,工区也未安排运行人员带路,是导致工作人员走错杆位的间接原因;2施工组织措施不完善。本次酃牵 I 线杆塔改造和线路登杆检修工作为衡阳电业局春节前两大检修任务之一,公司管理层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工区主要管理人员忽视线路常规检修的工作组织和施工方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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