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擅自将露天开采转为井下开采致他人死讲解了2003年至2004年间一起严重的矿山安全事故。金某从矿产资源管理局依法取得了粘土矿的开采权,核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然而,为了快速回收资金,金某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为井下开采,并且在井下没有设置任何支架支撑。尽管矿产资源管理局两次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并封闭井口,但金某仍命令工人继续井下作业。2004年8月2日,由于井下坍塌导致一名工人死亡。事故调查表明,这起事故是因金某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所致。文章还详细分析了关于金某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不同意见。通过对两罪的异同点进行比较,指出两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工厂
2、矿山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不同之处在于主体和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涉及不服从管理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涉及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后对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最终认定金某的行为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擅自将露天开采转为井下开采致他人死适用于矿山、矿产开采等相关行业领域。该案例为这些行业的负责人提供了警示,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开采方式。同时,也提醒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生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杜绝违规操作和忽视安全隐患的行为。此外,该案例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开采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