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潘西煤矿二号井瓦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潘西煤矿位于新汶矿务局莱芜煤田东部,1960 年投产,设计能力为 30 万吨年。矿井为斜井多水平中央石门开拓方式,主井为箕斗提升,副井为一吨串车提升。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式。该矿现有三个采区,共三个回采工作面,十个掘进头。煤尘爆炸指数为 337240.83,煤层有自燃发火性,矿井属于低沼气矿井。这次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 1990 年 7 月 13 日 23 时, 350 米水平后二采区西翼 F7 断层西块段。1989 年 8 月,矿井瓦斯鉴定 F7 块段沼气相对涌出量为每吨 119 立方米。事故前,F7 块断区内有三个区队工作、采煤二区在2192 工作面生
2、产,掘进三区三队在 2191 工作面开掘切眼,预备队在辅助运输机上出修复巷道。有两台 11KW 局扇工作,一台向辅助运输机上山巷修复地点供风,台向 219l 上面切眼掘进头和辅助上山段供风。7 月 12日 7 时,通风正常,2191 切眼实测沼气浓度为 014。辅助轨道上山段为 0.16。7 月 12 日 8 时左右,辅助轨道上山和 2191 工作面副巷交岔口处冒顶,冒落矸石埋住通往 2191 切眼的风筒,造成 2191 切眼无风。矿上立即将正在 2191 切眼施工的掘进三区工人调到交岔口处理冒顶,处理近40 小时。13 日夜班晚班掘进三区 8 名工人在冒顶处清理剩余矸石;采煤二区 25 名工
3、人在 2192 回来工作面生产,预备队 15 名工人在运输机上山作安装溜子;1 名通风工,2 名安监员在现场工作。23 时 55 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45 人,伤 13 人,直接经济损失 988 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12 日早班,2191 工作面副巷和辅助上山交岔口冒顶埋压风筒、阻断风流,造成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段瓦斯积聚,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封闭。13 日夜班,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的情况下擅自接上风筒,风一吹,将切眼上山,辅助上山积存的瓦斯排放出来,使交岔口等处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而工人处理矸石时,没有发现提升信号线被砸破,照常按铃发信号,破线处产生火花,引
4、起瓦斯爆炸。2、主要原因:瓦斯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措施不落实。矿里1990 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规定:“F7 块段不得随意停局扇。故障停风时,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要按瓦斯排放处理”。但停风 40 个小时没有打上密闭,也没有安排排放瓦斯,就擅自陕复通风。瓦斯报表制度执行不严,12 日12 时 2191 切眼停风后瓦斯浓度达到 2, 12 时 30 分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到 41,瓦检员和通风区负责人都没有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只写在通风区记录本上。13 日中班对这两条上山又没有检查瓦斯,12 日的瓦斯报表到事故后的 14 日 5 时还没有按规定报给有关领导签阅,而且报表数据常常
5、不实,致使领导思想麻痹。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990 年 10 月 18 日,山东省政府以(90)鲁政函 112 号文批复:1、矿长张某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上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 7 月 12 日早班辅助轨道上山与 2191 副巷交叉口处冒顶后,虽下了井,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矿总工师韩某某,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面技术领导,7 月 12 日下了井,提出了排放瓦斯意见,但没有组织人员落实,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通防科副科长陈某某,主持通防科全面工作,对辅助轨道上山块段
6、长期以来风量不足,瓦斯管理混乱,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 12 日,明知交叉口处冒顶,造成停风,瓦斯积聚,却没有亲自或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冒顶后瓦斯严重超限的记录,没有认真审查,对停风后的盲巷没有及时打密闭,提出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4、通防科技术员张某,12 日值班,没有及时将 2191 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 2和 41的严重超限情况报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5、通防科调度员秦某某,7 月 12 日值班时,没有如实填报瓦斯测定数据,也没有把当班瓦斯日报表上报,严重违反了通防调度员的职责。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通防科技术员巩某某,对瓦斯检查、审阅、上报制度执行不严,13 日值班期间,对生产调度会议安排恢复通风,没有制订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7、矿党委书记张某某,是安全生产保证监督者,12 日冒顶后,下井并到冒顶处查看,但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瓦斯隐患,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撤职处分。8、掘进副矿长刘某某,对掘进范围内通防工作负直接责任。7 月 12 日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