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交底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交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要求。二、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各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必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三、各分包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分包单位
2、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四、各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分包单位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分包单位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五、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活动。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六、各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总包方应协助分包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分包
3、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七、各分包单位对各自所处的分包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总包汇报,由总包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八、由总包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总包须会同有关分包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九、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
4、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十、各分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总包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十二、各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
5、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措施时,应取得总包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十三、各分包单位需用总包提供的设备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总包提出,总包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包单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等的保护。总包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分包单位详细交底,分包单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总包汇报。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各分包
6、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种类事故及各类事故苗头,应及时组织抢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动火前“八不”: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三、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五、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并有爆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动火;七、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八、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动火中“四要”: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后“一清理”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十六、(按工程特点进行针对性交底)交底方:单位名称:交底人:职务:接受交底方:单位名称:被交底人:职务:其它人员: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