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隧道施工安全交底隧道施工安全交底一般规定1、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薄内。工地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记情况。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机隧道的施工安全。3、所有进洞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4、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推进。二、开挖、凿孔及爆破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2、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3、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值,带伤以及钻杆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4、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5、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6、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7、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8、钻孔台
3、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 25 米/分钟,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放置移动。9、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 50 米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1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1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200米。1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距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14、装药前,应见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跑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
4、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泥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15、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火药。16、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17、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18、爆破后必须经过 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参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1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20、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5、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2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俩系与同在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 15 米(软岩为 20 米),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三、洞内运输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2、进洞的各类机械和车辆,宜选用代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不得进洞。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超宽、超高运输。运载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转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通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5、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的安全运转,装渣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
6、管应有专人收放,装渣机操作时回装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6、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 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 10km/h,有牵引力及会车时 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 20km/h,有牵引车时 15km/h,会车时 10km/h.7、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8、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9、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10、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11、洞外卸渣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伤坡段,并在堆渣边缘内0.8 米处设置挡木。12、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13、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改用近光灯或小灯光。14、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有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两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 50 米以上。15、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 20kg 或原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