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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1”煤气中毒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92751 上传时间:2022-02-0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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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1”煤气中毒事故2009 年 8 月 21 日 21 时 30 分,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炼铁厂发生煤气中毒较大事故,造成 6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00 余万元。一、事故单位概况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隶属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公司位于南宫市苏村镇南。公司下设高线厂和炼铁厂。炼铁厂现有职工 450 人,年产铁 120 万吨。二、事故发生经过2009 年 8 月 21 日 19 时 25 分,炼铁厂 1 号高炉主风机跳闸断电,高炉被迫休风。19 时 45 分左右,故障排除,热风班开始对干式除尘器进行引煤气操作,用煤气置换

2、除尘器箱体内空气,并在主控室依次关闭除尘器 1 号-7 号箱体 DN250 放散管气动蝶阀。由于 7 号箱体 DN250 放散管气动蝶阀出现故障没有完全关闭,21 时 30 分,1 号高炉热风班 4 名工人上到 7 号箱体顶部实施人工关闭(当时正在下大雨) 。没有关闭到位的 7 号箱体蝶阀使煤气仍处于放散状态,造成除尘器箱体顶部煤气大量聚集,导致 4 人当场中毒。21 时 50 分左右,在箱体下留守监护的闫某等 3 人怀疑箱体上面出现问题,也未佩戴空气呼吸器和携带一氧化碳报警仪,在未切断煤气气源的情况下, 再次上到 7 号箱体顶部工作台, 致使当中的 2 人相继倒下。6 名中毒人员经抢救无效死

3、亡,1 人中毒较轻,经治疗后痊愈出院。三、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在 7 号箱体放散管气动蝶阀关闭不到位,未切断煤气气源,放散管仍处于放散状态的情况下,4 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报警仪和呼吸器,就贸然上到 7 号箱体顶部实施人工关闭,造成 4 人当场中毒。而其他 3 名操作人员也未佩戴呼吸器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就盲目进行施救,造成中毒并导致事故扩大。同时,干式除尘器属煤气设备净化介质是高炉煤气,操作人上到除尘器顶部从事带煤气维修作业,本身是一种危险性比较大的作业,此次操作又在雨天和夜间进行,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

4、222-2005)规定的 “不应在雷雨天气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的要求,属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2间接原因(1)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不深入、不细致,特别是在落实有关规定对新进厂职工的教育培训上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职工缺乏安全基本常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现象在生产环节中普遍存在。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炼铁厂现有职工 450 余人, 只配备了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消除,如炼铁厂高炉车间 1 号高炉 7 号除尘箱体电控 C 阀长期失灵得不到及时维修。高炉车间实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时没有严格的监护和防范措施,如中毒事故发生时职工盲目施救,不佩戴任何防护器材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 (3)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未做到定期保养、检修和检测。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根除;涉及煤气设施操作的岗位,安全防护器具配备不能满足防护及救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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