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气割、电焊“十不烧十不烧”规定交底规定交底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