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煤矿“5.7”气体中毒事故一、基本情况:5 月 7 日上午 11 时左右,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煤矿井下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已经升井 55 人,其中死亡 18 人,在医院接受救治 37人。二、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攸县黄丰桥镇中洲村非法冶炼小作坊违法打开原石等下煤矿主井密闭,并在原石等下煤矿风井内安装局部通风机,将非法冶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违法压入原石等下煤矿废弃井巷内;有毒有害气体通过与吉林桥煤矿原贯通巷道和采空区涌入吉林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造成吉林桥煤矿作业人员中毒伤亡。(二)间接原因:1.中洲村非法冶炼小作坊非法生产。(1
2、)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冶炼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编制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未告诉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违反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规定。未申办营业执照,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伪造委托书及公章,获得用电审批,非法从事废弃电子垃圾提炼活动。(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非法处置废弃电子垃圾 18t,通过渗井等逃避环保监
3、管的方式,违法排放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4)违反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目录(2011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1 年第 9 号)规定。 采取以焦炭为燃料的金属冶炼炉,通过直接焚烧废弃电子垃圾提炼铜等贵重金属的淘汰工艺及设备,无任何环保措施。2.吉林桥煤矿存在违规行为。(1)违规生产。没有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监察指令,边整改隐患边违规组织生产。 5 月 7 日事故当班下井 171 人,分 5 个区作业。5 月 1 日至 7 日违规生产煤炭 348.6t。(2)应急处置不力。 矿长得知井下“闭气”等情况后,没有引起高度警觉,没有认真分析原
4、因,也没有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凭经验组织自救,造成6 名救援人员遇难、23 名救援人员受伤,其中矿长也在救援中死亡。同时部分下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职工安全自保意识低,自救能力差。(3)隐患排查不到位。 对关闭的原石等下煤矿越界进入矿界,形成采空区和联通巷道未查清、未分析填绘,对其危害性估计不足,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时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B 区东一石门 7煤北作业点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吸入矿井采空区乏风,造成涌入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波及区域扩大。3.攸县供电分公司违规向非法冶炼小作坊供电。(1)审核把关不严。对非法冶炼小作坊新增用电用户
5、报装申请资料中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租赁协议无效、申请供电地址(关闭的原石等下煤矿)等内容未认真审核,未及时发现并责令纠正,也没有查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2)现场勘察、验收不规范。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由客户服务中心、属地供电所和施工单位三个部门联合验收,仅由客户服务中心一个部门单独完成验收,且验收人员不具备全面履职能力,到被关闭的原石等下煤矿井口现场勘查、验收时,发现现场设备与申请用途、地址不符等,仍然通过了勘查与验收并开始送电至被关闭的原石等下煤矿。4.中洲村支部、村委会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非法冶炼小作坊非法建设和违法生产。在村支“两委”3-4 月换届选举期间,未安排人员巡查,没有及时发现和
6、报告江西、贵州等外地人员在村内活动情况和非法冶炼小作坊在辖区内非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5.黄丰桥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管不到位,镇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1)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黄丰桥镇党委、镇政府未按照攸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对已关闭停产矿山、 冶炼和化工企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摸底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打击取缔非法冶炼小作坊非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2)“打非治违”不力。镇产业办负责打击非法生产职能,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分工时,名义上由一名副镇长分管产业工作,但实际上是由纪委书记分管,且无“打非治违”方案,打击非法生产不力;对关闭矿井巡查不全面,未对关闭的原石等下煤矿井口密闭进行巡查,以致其井口密闭打开、 非法冶炼小作坊建设两个月未被发现;镇安监站在安全体检后未及时派员到岗履职,监督吉林桥煤矿停止井下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吉林桥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的问题。(3)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合理。镇党委违反纪委书记不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规定,安排纪委书记实际分管产业工作。6.攸县环境保护局监管不到位。(1)对黄丰桥镇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