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2 月 26 日 9 时 5 分, 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境内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非法组织深基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98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施救,认真妥善处置;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为副组长单
2、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淮北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12 月 26 日,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合伙人姜春林安排施工负责人李顺林带领 9 名作业人员到设备基坑现场进行作业,其中
3、基坑内作业 8 人,挖掘机司机 1 人。8 时许,在基坑内作业的焊工李海良因故离开现场。8 时 40 分左右,瓦工毛岳林离开作业现场取工件。9 时许,在基坑作业的焊工李顺宝发现鱼池与坑壁处有泥土落下遂发出警告,随之基坑北侧上方的养鱼池池壁连同基坑边壁的泥土瞬间倒下,瓦工毛岳中迅速躲避并爬出基坑,剩余在坑底作业的另外 5 名工人被坍塌下来的泥土、池壁及池水埋没。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9 时 7 分,淮北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烈山区消防大队紧急出警,并会同接到紧急支援指令的大唐淮北虎山电厂专职消防队,共计 3 台消防车辆及 20 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接到报告后,
4、淮北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并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领导任指挥长,组织事故抢险工作。16 时 5 分,被埋 5 人全被救出,经诊断确认被救 5 人已经死亡。(二)事故项目概况。1.事故项目立项及租地建厂情况。2012 年 10 月初,经时任宋疃镇新园村书记董昌宏、宋疃镇副镇长陈雷、镇长徐敬圣同意,该事故项目作为镇招商引资项目在淮北市烈山区发改委立项。2012 年 10 月 3 日,该事故项目负责人张峰与时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新园村村委会主任赵开华签订了租赁土地投资建厂的合同。租用土地位置:淮北市大唐(虎山)电厂西侧山坡下空地(该区域实际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当时该地块实际有约一半是耕
5、作的农田) , 合同约定地块面积约 38.8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期限 20 年,租金是每年 1200 元/亩。主要生产水泥预制涵管,计划新建 4 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60 万米水泥预制涵管(后期因土地使用等手续不完善等原因,该事故项目仅新建两条生产线就陆续停产、停建) 。2013 年 2 月 21 日,因该厂使用土地性质不合法,烈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宋疃镇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所巡查发现后,即阻止其违法行为,并签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3-004 号】 ,要求宋疃镇、新园村及张峰退还非法占用的 32.8 亩土地,依法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对破坏的 2.4 亩耕
6、地进行复耕,并处以 2.19 万元的罚款,要求限期整改。2013 年 3 月,该厂正式投产,非法生产水泥预制涵管至 9 月份。因张峰等未认真落实【2013-004 号】执法文书整改内容,由烈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于 2013 年 5 月 2 日催告执行仍然无效,国土资源烈山分局于 2013年 6 月 2 日申请烈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烈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后因国土部门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撤销该案。2.事故项目再次启动情况。2015 年 11 月份,姜春林与张峰商谈,拟租用张峰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的厂区,合作生产经营水泥预制构件。姜春林与张峰两人初步口头约定:租用张峰厂房(包括厂内现有设施、设备) ,租金为 5 万元/年,姜春林在厂区西部投资新建一条水泥预制构件生产线机组设备,若姜春林终止合作关系,则投资新建的设备归张峰所有。12 月中旬两人正式口头约定,租用张峰的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厂区,并投资新建 2 号水泥预制构件生产线机组设备。3.事故用工情况。2015 年 12 月中旬,姜春林与李顺林在家乡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联系了 4名工人,同时姜春林通过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原门卫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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