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盐城市“928”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2.1.1 事故概况2014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某建设工地发生一起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 万元。9 月 28 日早上 6 时 30 分左右,该工地 26 号楼进行东侧电梯井和集水井土方开挖和砖胎模砌筑,根据项目部安排,施工放线人员、挖掘机操作员对集水井附近深基坑底部进行场地平整和集水井土方开挖。瓦工班长组织 16人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 7 时左右,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后,发现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将深基坑北侧坡脚向北挖了一个约 70cm 长的缺口,感觉集水井施工
2、现场有危险,曾电话联系让他人送钢板桩到工地进行防护,因送钢板桩到工地时间赶不上,集水井施工时间短,存在侥幸心理,就没有再安排人送钢板桩到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7 时 40 分左右,7 名施工人员进入约 1.5m 深集水井进行施工作业,其中 2 名工人在集水井做辅助工,其他人员在路面和筏板上搬运建筑材料。8 时左右,负责项目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陆续到了施工现场,也感觉到集水井施工有危险,但未明确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10 时 30 分左右,在集水井砖胎模施工至1m左右时,深基坑北侧局部边坡突然坍塌,造成5名工人被埋。事故现场如图 2-1 所示。2.1.2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3、1)施工单位未按照修改后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特别是电梯井边集水井部位未按设计要求采取 1:1.5 放坡,亦未采取其他补强措施。现场施工时采用直接开挖。2)坍塌处土方开挖的坡比不符合设计要求。坍塌处深基坑开挖坡比原设计要求是筏板以上 1:2.0,现场实测仅为 1:1.53)设计要求开挖阶段坡顶不可堆土、堆载,但现场在塌方处坡顶堆有砂子、砖、砂浆搅拌机、塔吊部件等荷载,且砂浆搅拌机运行和工程车辆运输带来的震动加大了影响。(2)间接原因。1)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公司分管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实际配
4、备不到位,均为挂名;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未制订电梯井和集水井安全防护措施;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发现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后,未立即暂时停止施工和撤出作业人员。2)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工程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实际配备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落实基坑施工过程周边环境监测工作,未能督促整改;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该施工单位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发现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公司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标程序和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擅自向施工单位发出 工程开工令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未落实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周边环境监测工作。4)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建设二局监管工作、执法工作不到位。2.1.3 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肖某、 监理公司驻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许2.1 江苏省盐城市“928”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 37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实际负责技术和施工人员腾某、安全员吕某,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师、甲方代表朱某,建设单位总经理陈某,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某,由市安监局对其
6、处以罚款。3)对施工单位公司总经理肖某,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沈某,由盐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一年。4)对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安全监督站站长丁某、安全监督员刘某,市城建监察支队城南新区大队负责人王某及队员陈某、 王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副局长于某、 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副局长王某,给予诫勉谈话。(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1)对施工单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市安监局依法处以罚款。3)责成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建设二局向城南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2.1.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编制和审批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设计要求落实施工,要迅速明确公司安全管理、 技术管理分管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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