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兴区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10.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09 年 10 月 28 日 14 时左右, 在大兴区瀛海镇下十号村瑞中街 4 号院内,由大兴区亦庄镇刘建个人非法建设、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的 4 层钢结构楼房,在建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 3 名作业人员死亡、2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市检察院以及大兴区政府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市总工会以及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房屋的倒塌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一、基本情况史宝利和刘建 2 人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下十号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顾兰英,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下十号村瑞中街 4 号的原村委会大院,租期 20 年,年租金 30 万元。该院占地 5.4 亩,为集体建设用地,院内有 2000 平方米房屋。合同约定,史宝利和刘建对院内房屋因经营需要,需要翻建或扩
3、建时,应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协商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史宝利和刘建 2 人为在院内建农贸市场, 在未办理任何开工手续的情况下,于 2009 年 5 月 10 日与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中签订在院内建设钢结构的四层楼房的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总面积约 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 500 元,施工工期为 2009 年 5 月 10 日至 10 月 30 日。史宝利和刘建口头约定由刘建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苏长中为取得该项工程施工权,向刘建提供了伪造的施工资质证明。同时,刘建和苏长中口头约定由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设计。苏长中自行设计了施工图并于施工的同时送
4、交了刘建。在该项工程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进入场地非法施工,该公司工人陈东风在苏长中不在现场时,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工程施工。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 注册资本金 50万元(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二村糖业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苏长中) ,该单位没有任何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经现场勘察,非法建设的钢结构四层楼房南北长 26 米,共 5 根立柱,柱间距 6.5 米;东西长 36 米,共 7 根立柱,柱间距 6 米。事故发生时,东南角 2x4 根柱距之间钢结构立柱、 主梁、 系杆
5、和部分混凝土圆孔板已安装完,柱墩地基建设已完成。2009 年 9 月 12 日,下十号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该工程无施工手续,属于非法建设项目,便以下十号村村委会名义向刘建下发通知, 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同时将该情况报告了党支部书记顾兰英。对此,顾兰英也要求刘建立即停止非法建设,并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9 月 15 日,村安全员发现该工地未按要求停止施工,随后将此情况报告了瀛海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9 月 16 日,瀛海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以镇政府名义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刘建、史宝利停止非法建设。9 月 24 日,瀛海镇镇政府再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已
6、竖起立柱,没有按照检查指令停止施工,遂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京大瀛政限拆字20090128 号) ,要求刘建、史宝利于 9 月 27 日前自行拆除该非法建设。在刘建、史宝利未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于 10 月 12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大瀛政强拆字20090101 号) ,决定 10月 13 日对该非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要求刘建、史宝利于 10 月 13日下午 4 时前将非法建筑物内物品清理完毕。10 月 13 日,镇政府委托北京诚志成建筑物拆除公司(该公司具有二级拆除资质,与镇政府签订有强制拆除委托协议,协议确定由该公司负责瀛海镇的所有非法建筑拆除工作)负责人马文胜到现场察看拆除作业面。马文胜表示近两年拆除的建筑物都是砖混结构,没有拆除过大型钢结构的建筑物,由于该非法建筑拆除作业面窄,拆除作业难度大,为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瀛海镇责成该公司尽快制定拆除方案,做好相关拆除准备工作。至事发当日,镇政府一直着手准备强拆相关工作。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2009 年 10 月 26 日晚, 施工现场负责人陈东风租用一台个人挂靠在大兴区旧宫镇宏航汽车运输队的 25 吨汽车吊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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