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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炭素有限公司“1.18”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1、关于吉林炭素有限公司“1.18”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2015 年 1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许,吉林炭素有限公司焙烧分厂二车间第一煤气站上料口处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名作业人员被坍塌的冶金焦掩埋当场死亡。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对吉林炭素有限公司“1.18”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吉林市和平街 9 号, 注册资本金伍仟壹佰万元。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制、开发、加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企业法定代

2、表人杨光。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5 年 1 月 18 日 13 时 30 左右,吉林炭素有限公司焙烧分厂二车间第一煤气站三班煤气皮带工黄玉新、刘金海、李军在岗位进行上料作业,刘金海在冶金焦料仓下料口处(地下)放冶金焦,李军在合格料处看料,黄玉新和班长赵忠海在五楼用皮带向煤气发生炉内上料,14 时 30 分左右上料作业结束。班长赵忠海组织人员到焦粉仓卸上料过程中筛选分离出来的细焦粉,此项工作需要刘金海、黄玉新、李军三人配合完成。14 时 35 分准备放细焦粉时,发现刘金海没有到岗,班长赵忠海、黄玉新、李军三人四处寻找, 在冶金焦料仓上料口处发现露出半截铁钎子, 怀疑刘金海被掩埋,

3、班长赵忠海立即联系天车工到冶金焦料仓处用抓斗往外抓料营救刘金海,孙建民、黄玉新、李军用锹挖掘配合查找,15 时 20 分左右将刘金海挖出,并进行人工呼吸,16 时 10 分将刘金海送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刘金海,男,50 岁,吉林市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8.5 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 58.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刘金海违反操作规程到冶金焦料堆上料口处,冶金焦料堆坍塌将刘金海掩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4、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

5、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要将事故通报全公司,举一反三,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规范生产操作,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平安稳定。(二)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天车工卸料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三)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要完善冶金焦安全防范措施,使安全措施真正起到安全保护作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四)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梳理、完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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