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襄樊市“01.16”沟槽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6 年 1 月 16 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下水道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 4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6.46 万元。事发当日,该工程施工人员正在进行下水道沟槽挖土施工时(沟底深度44.5 m),沟壁突然坍塌,1 人被埋。正在附近作业的 13 名施工人员马上围到事发地点扒土抢救被埋者。数分钟后沟壁发生二次坍塌,将参与抢救的 6 人掩埋。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项目委托负责人等 3 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监理单
2、位法人等 8 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资格 1 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或留党察看、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边坡,经对事故现场勘查,施工坡度比例仅为 1:0.12,远未达到原设计 1:1 的要求;施工堆土未按规范要求堆放,堆土平均高度达 3 m 左右,且堆土距槽边没有留出安全距离,导致槽壁上部荷载过大,进一步造成沟槽壁土方失稳,引发坍塌。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工程建设。在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下水道管底深度
3、为 1.72 m, 修改后管底深度为 44.5 m),未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查,仅以会议形式提出要求,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招标条件审查把关不严。 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既不是法人,也没有受法人委托的情况下参加投标。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办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在该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3)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救援不力,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缺失。事故地点开挖深度达 4 m 多,是该工程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施工单位却没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刚发生时,受到伤害只有 1 人。与后来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态扩大之间间隔约 8 分
4、钟,施工单位却没有组织好现场施救工作。现场人员缺乏培训,不具备相关救援知识,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致使最终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4)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授权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工程师,导致现场监理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能对上述安全隐患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停工,未尽到监理职责。尤其严重的是,事发时现场监理员居然不在现场,完全失去了监理作用。三、事故教训1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于下水道管底深度由 1.72 m 修改为 44.5 m 这一重大变更缺乏安全敏感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尤其是施工单位在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留
5、置坡度和堆土的情况下,又未采取槽壁支护措施,从而酿成大祸。2.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排水管沟槽槽壁坍塌,将一名现场人员埋压人沟底后,施工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现场无组织施救,因救援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后果加重,这再次充分证明了救援预案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的重要性。3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隐患,如工程更改设计,下水道沟渠挖深达 4 m 多而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土方堆放时未与沟沿留出足够的安全间距等,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4.由于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中标。建设
6、单位未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未经许可而开工,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四、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从招、投标到施工组织等一系列过程中监管缺失的严重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图纸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变更必须依法履行相应手续。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尤其是要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奖惩考核;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3.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工作。要加大投入,按标准配齐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同时还要完善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严把安全生产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4高度重视事故预警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通过对事故的危险性分析进行预警,制定科学有效的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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