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物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 80100mm);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 3kg,每种不得超过 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4 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做完试验后禁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
2、,不得任意乱放。5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6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7暑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8易着火的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9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 l00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10 应经常检查防
3、火设备,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使用易燃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2、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3、使用蒸留或升华的易燃物质时应注意:(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溶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3)在蒸留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 (边高 80100 厘米) ;(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四周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5)工作 时要戴上眼镜。4、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 3 千克,每种不得超过 1 千克。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5、遇水易燃物质(
4、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禁止将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爆的易燃物贮存在一起。使用中应留有安全距离。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7、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等。8、当加热、蒸留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10、易
5、燃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11、做蒸馏提纯或蒸留试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留物的数量不得超过 100 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2 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3 术语 3.1 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3.2 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液体。3.3 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 45的液体。3.4
6、 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3.5 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4 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 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4.1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4.1.1 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 4.44; .工业甲醇闪点 11; e.异丙醇闪点 11.67; f.无水甲醇闪点 12;g.二氯乙烷闪点 13; h.丙酮20。4.1.2 乙类 a.乙酸酐闪点 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 35-301g/m3。4.1.3 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 63.9 b.二乙醇胺闪点 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4.2 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4.3 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5 装卸运输要求5.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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