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通风安全技术规范讲解了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及其具体配置要求,包括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针对不同施工阶段的矿井,规定了一期工程时项目部需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二、三期工程时则需设立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有突出危险或需要瓦斯抽放的矿井,则需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瓦斯抽放队伍。此外,煤矿通风安全技术规范描述了井下空气成分的具体要求,如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以及有害气体的最大允许浓度。文件还规定了井巷中的风流速度要求,明确了不同井巷类型的最低
2、和最高允许风速,确保风流速度符合安全标准。温度方面,规定了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在2以上,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超温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在计算矿井施工所需风量上,提出了立井人工开挖和爆破作业所需风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确保风流中的有害气体浓度及温度符合规范要求。最后强调了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建立了测风制度以确保通风状况实时监测与调整。煤矿通风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煤矿施工单位,特别是那些涉及矿井建设的企业。它为从事煤矿建设和开采的相关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管理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该规范特别适用于正在规划或实施矿井建设工程的单位,旨在确保矿井施工过程中的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防止因通风不良引发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及火灾等安全事故。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督检查的标准依据,保障煤矿施工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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