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德和风电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承包商。3 定义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焊接、切割作业-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4 管理程序4.1 基本要求4.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4.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
2、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4.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4.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4.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4.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4.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4.2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4.2.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4.
3、2.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4.2.3 风险评估结果。4.2.4 安全工作方案或 HSE 作业计划书(必要时)4.2.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4.2.6 其他相关资料4.3 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4.4 系统隔离4.4.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4.4.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
4、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4.4.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4.4.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4.4.5 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4.4.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4.5 可燃气体检测4.5.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
5、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4.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4.5.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
6、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4.5.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5.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6 实施动火作业4.6.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4.6.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4.6.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6.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4.6.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4.7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4.7.1 高处动火作业4.7.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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