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 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 、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使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第二章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各项目部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
2、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项目部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六条第六条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第七条项目部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第八条第八条根据建筑
3、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订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第九条第九条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施工进度计划;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条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上级部门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
4、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章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 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锅炉房、 厨房及其他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放材料堆场或仓库 25 米之外;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 25 米之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筑物高度超过
5、 24 米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 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灯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成组布置的临时
6、建筑, 每组不应超过 10 幢,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两层, 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米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 25 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 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 200W 的电气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 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 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 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 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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