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检查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检查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检查表说明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刹车、方向机、喇叭及信号灯、压力表、温度计、满载报警系统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经常检查罐体有否缺陷和槽车接地链导电的连续性是至关重要的,严格掌握充装量,定期检验充装秤,杜绝充装过量现象。槽车严禁遇明火或受热源烘烤、阳光曝晒,以免超温超压而发生事故。不合格的槽车不得充装使用。1 设备检查1.1 槽车必须有总图和主要部件图、产品说明书、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1.2 罐体焊缝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可见的夹渣。1.3 罐体上设入孔,其直径不小于 400mm。1
2、.4 罐体上有液相管床和气相管床,焊接牢固,使之在运输中不因运输介质的冲击而变形失效。1.5 防冲板与罐体连接牢固。1.6 罐体固定在汽车底座上的半拖式槽车,其罐体上 V 形支座应用螺栓、螺母与汽车底盘大梁连接牢固可靠,并有防松动、防震措施。1.7 驾驶室后窗封闭,室内应装设液化石油气压力表,温度计和满载警报系统。顶外有红灯信号。1.8 槽车必须至少装设一套液面测量装置,一般装设磁浮筒式和固定管式液面计各一套。当两套液面计同时使用时,若其中一套损坏或失灵,应立即修复;若两套同时失灵,应立即停止使用槽车。1.9 磁浮筒式液面计必须动作灵敏、可靠,所指示液面的高度与罐体内液面高度一致。1.10 表
3、盘刻度应涂色带:黑色带区为零位区,绿色带区为正常充装区,黄色带区为充装注意区。1.11 仪表表面清晰,表面外应有表盖,开启灵活,关闭可靠。1.12 固定式液面计应齐全、完好、安装正确,固定牢靠。角阀与阀座、液面计与接管法兰连接应可靠,密封良好,无泄漏,计量正确。1.13 角阀动作灵敏可靠。阀瓣与阀座及阀杆、阀体与填料接触处应保持气密,无泄漏。1.14 槽车罐体顶部气相室间必须装设一个以上内置式弹簧安全阀,气体排口应在罐体上方,并检验铅封,动作灵敏可靠。1.15 温度计测量范围为-40+60。精确度不低于 1.5 级。1.16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5 级,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色标迹线。1.17
4、温度计、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可靠。1.18 紧急切断阀完好,动作灵敏可靠,能在发生大量泄漏或火灾的10s 内确实关闭。易熔塞禁止用非标准合金制造的易熔塞代替,并保证在 705的温度下熔化而关闭紧急切断阀。1.19 手摇泵、液压管路、远控截止阀等液压控制系统应完好,灵敏可靠,液压管路畅通密封良好,内、外无泄漏。1.20 球阀和快速接头应完好,灵敏可靠,无泄漏。1.21 阀门箱与汽车底盘连接牢固,可靠,箱门开门灵活,无卡阻现象,并有闭锁装置,关闭严密,箱内清洁无杂物。1.22 接地链应装在汽车底盘尾部,且与车梁固定牢靠,并保持导电连续性。1.23 槽车应备有静电导线,且两端装有线夹。装卸作业时,必
5、须用静电导线将槽车与接地极相连接。1.24 装卸软管完好、耐油、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1.25 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铜合金工具、止漏夹、备有不超过 12V 的低压防爆灯或防爆电筒。2 行为检查2.1 驾驶室和押运员应凭证操作。2.2 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制动器制动,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2.3 槽车进入液化石油气站时,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2.4 液化站严禁烟火,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装卸作业前应用静电导线将槽车与地面站接地板相连。2.5 槽车充装不得超量。2.6 槽车罐内液体不得卸尽,至少应当有 5N/cm2 以上剩余压力。2.7 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
6、离槽车。2.8 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医院、桥梁、仓库和人口密集处。2.9 途中停车超过 6h,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指定点停放。2.10 槽车行驶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车速行驶。2.11 槽车不准拖带挂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2.12 槽车不得超高。过遂道、涵洞、立交桥时,应限速行驶。2.13 200km 以上长途运输的槽车应有两名驾驶员。禁止他人搭乘,车上严禁烟火。2.14 槽车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应采取紧急止漏和灭火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车辆移到不危险周围处,尽力使罐体冷却降温,迅速扑灭。3 作业环境3.1 槽车上配备灭火器材应齐全,5kg 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 4kg 以内的“1211”灭火器不得少于两只。3.2 罐体的梯子,平台座前后围栏齐全完好牢靠,平台应有防滑措施。3.3 槽车罐体外表应涂银灰色,罐体四周的水平中心线处涂宽不小于150mm 的红色带,罐体两侧中央部位,应有“严禁烟火”红字。其余部分涂色:安全阀红色;液相管阀门银灰色;其它不限。3.4 停车位置通风良好,10m 内无明火建筑物,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爆晒。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