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办法详细说明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及其在污染源现场的应用,包括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文件强调,公司自动监控系统需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将作为公司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的依据。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控设施,或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并有权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设自动监控系统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技术规范,包括设备选型、数据传输、安装位置、比对监测、稳定联网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运行和维护方面,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设备使用需符合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建立运行记录和档案。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检修并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源监控和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特别是那些需要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公司。该办法对于环境保护部门、企业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旨在确保自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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