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与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安装队伍的选择。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具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进行,有能力自行安装的企业内的起重机械的单位,应经当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登记申请。 无证单位或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使用单位也不应选用这样的安装队伍.2)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每个较大的安装工程,都应事先制订一个完整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时间安排计划、安装设备和工具的选择、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及方法、检验(试验)要求及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和原设计的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安装过程中有
2、关事项应记录在自检记录中备案。3)安装竣工后的要求。首先,安装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和该起重设备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运行试验,检验和试验结果应做记录备查。 自检时,设备使用单位亦应参加。 自检合格后,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检验。使用单位对设备的安全检验及维护保养对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5)周期性检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主要内容有 6 项:a.结构部分,主要检查主梁下挠、水平旁弯、主梁与支腿连接处的变形等。上下盖有无裂纹、腐蚀等情况。b.机械部分,主要检查减速器、
3、开式齿轮,联轴节、 轴承座的连接及运转情况。C.电气部分,主要检查电气配线、控制装置和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布置状况及控制、拖动功能的有效性。d.易损件部分,主要检查钢丝绳、起重链条等吊具、索具的安全性能。e.设备基础部分,主要检查支承起重设备的厂房墙壁、柱子及移动式起重机台车等。f 额定载荷试验,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要按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对起吊重量较大的设备,可以吊运相当于额定起吊重量的重物。卖对停用一年以上、遇 4 级以上地震、经受 9 级风力(露天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均应进行上述检验。半年检查。半年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控制屏、保护箱、控制器电阻
4、器及接线座、接线路、螺钉的紧固情况;端梁螺栓的紧固情况制动器液压电磁铁油量及油质情况;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月检查。月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安全防护装置、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钢丝绳压板、绳卡等的紧固及钢丝绳、起重链条的磨损和润滑情况;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电动机、减速器、轴承座、角轴承箱地脚螺栓的紧固及电动机炭刷的磨损情况;配线、集电装置配电、开关和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管口处导线绝缘层的磨损;减速器润滑油的油量等单.周检查。周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制动器轮、闸、带的磨损情况及制动力的大小;频繁使用的起重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联轴器上键的连接及螺钉的紧固情况;控制器、接触器触头的接
5、触及腐蚀情况。每日作业前检查。每日作业前检查包括检查制动器、离合器的可靠性;钢丝绳在卷筒、滑轮上的缠绕应无窜(脱)槽或重叠现象;继电器滑块在滑线上的接触情况;起重机和小车导轨的状态;空载运行检查各操作系统、升限位开关、行程开关、超载保护装置(有自检功能的)和各种报警装置的可靠性。6)技术检验。凡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起重机械试验标准进行技术检验。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 2 年进行 1 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进行检查。闲置时间超过 1 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2)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经
6、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 1 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罐、容器阀、泵、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捆绑、吊挂链、钢丝绳的辅具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的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 1 次。一般应包括:在经常性检查中的第一项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 裂纹腐蚀及焊缝、 铆钉、 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3)设备维修设备维修应注意以下问题。 宝全安合不设备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合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他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应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