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讲解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旨在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该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详细阐述了学校食堂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被确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自查,排除安全隐患。规范还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许可管理、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以及订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规范对食堂的布局与设施提出了具体标准,包括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的设置和基础设施要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该规范不仅为学校食堂管理者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也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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