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
2、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
3、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十九、
4、前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批准。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一、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制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三、做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四、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
5、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六、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十八、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二十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订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三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都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三十二、生产矿井
6、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订防火措施,报矿务局批准。三十三、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四、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五、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三十六、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七、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八、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订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三十九、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四十、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四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执行。四十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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