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采石场安全状况量化评级分类管理办法露天采石场安全状况量化评级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切实做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实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常态管理、动态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 39 号令、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定范围合法生产小型露天采石场。二、评分标准及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结合安全标准
2、化达标情况,将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分为 A 、B 、C、D 四个安全管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安全监督检查。A 类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基础扎实,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已建立完善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安全生产中能根据实际灵活运用,且具备对安全隐患能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A 级评定考评分为 90 分以上,或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B 类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善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体制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B 级评定考评分为 90
3、 分以下 75分以上或为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且动态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C 类采石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安全条件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差,是安全生产的监管重点整治提高对象。C 级评定考评分为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的企业。D 类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生产安全条件较差企业,现场开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和压缩淘汰对象,督促企业找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矿山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责令其按安全现状评价要求限期停产整改,对逾期仍不具备达到 C 级以上安全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D 级评定考评分为 60 分以下。四、评定等级评分内容: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
4、安全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及十条规定等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合法性建设(企业证照、人员配备及持证)40 分、制度建设(制度建立、上墙)15 分、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履职、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45 分 3 个部分。总得分按 90 分以上(含本数)、75 分以上(含本数)、及 60 分(含本数)以下分别评为 A、B、C、D 四类。五、工作机制由县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到乡镇采石场根据采石场现场进行评级,实行动态升级达标。六、监管及分级管理办法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半年、季度、月度检查报表形式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书面定期报告制度。1、A 类采石场,以镇(乡)监管
5、为主,县级每季度实行不定期抽查,乡镇检查每月不得少于 1 次。2、B 类采石场,以镇(乡)监管为主,县级每季度实行不定期抽查 1次,镇(乡)每月检查不得少于 2 次。3、C 类采石场,县、镇(乡)实行共同监管,县级实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 2 次、乡镇检查每月不少于 3 次。4、D 类采石场,县、镇(乡)实行重点监管,县级实行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 3 次、乡镇检查每月不少于 3 次。对评定为 D 类的,责令停产(建)整顿,一年内未实现升级的,按程序提请关闭。七、工作要求1、凡是发生事故的采石场,取消评级分类结果,降一级进行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下一季度重新评定类别。2、在日常监管过程中,
6、若发现采石场管理水平下滑,所定类别与实际不相符,必须按评定标准重新评定类别。3、在评定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首次进行警告;一年出现两次的,进行全县通报,各乡镇未对 D 类采石场进行重点监管或在等级评定中不坚持原则的,在年终安全考核总分中扣 1.5 分。4、企业确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停产(建)的,要及时向乡镇和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期间的评级工作不停止。5、各乡镇在办法试行中若有问题、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县安监局矿山管理股联系或反馈。八、中介服务机构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等客观、公正、良好的技术服务。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责任保证金。如果出现 10%以上的采石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指导不满意,将取消下一年该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资格。(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未履行每月一次现场安全检查或技术服务指导的;(2)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不负责的;(3)编制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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