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 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
2、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3、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
4、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 种)电工作业(8 种):发电操作工(备用发电机);变配电工;电气设备运行值班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水泵工;空压机司机;矿灯维修工;防爆电器设备维修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 种):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作业(2 种):安装与维修工;起重机司机。爆破作业(3 种):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
5、工。通风作业(3 种):主通风机司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维修工;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提升运输作业(5 种):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2)井下工种(29 种)电工作业(7 种):电钳工;变配电所值班电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综掘机电维护工;移动压风机维修工;充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1 种):金属焊接、切割工。爆破作业(3 种):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通风作业(4 种):瓦斯抽放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提升运输作业(6 种):上、下山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胶带、链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采掘作业(
6、5 种):采煤机司机;掘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采掘机械检修工;液压泵站工。安全检查作业(2 种):安全检查工;安全仪器监测工。(3)其它需要培训的工种。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 51 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矿劳动人事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第十三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 100 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五章 岗前培训第十四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十五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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