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管理安全制度盲巷管理安全制度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等 100 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完毕。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 24 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4、长度超过 6 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 6 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