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矿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各部门、区队(厂)、车间使用的所有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三、工器具分类根据矿存的实际情况,将各常用工器具区分为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类,具体为:个人工器具:系指岗位工作、相关设备维护必须的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电钳工常配工器具、井下
2、清煤用的铁锹;专用工器具: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对象或设备并且使用单位或范围比较单一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大型设备拆装、维护用的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系指由矿上特定部门统一管理、通用性较强的工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内的工具及仪器;四、工器具的购置1、个人工器具的购置原则上由使用、保管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出资购置(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不在此条范围内),出资额较大的可向区队(厂)、矿上申请酌情报销;2、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如矿用万用表、低压验电笔)由各区队(厂)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严禁购置、使用“三无”劣质工器具;、专用工器具由各区队(厂)、使用单位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公用
3、工器具由统一管理部门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工器具报废情况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五、工器具的使用、个人工器具1.1、个人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个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权归属出资人;1.2、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矿上所有,由使用的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必须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2、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3、公用工器具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点(区)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3.2、矿上将设置专用车间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定点(区)使用场所,由机电一队负责专用车间内公用
4、工具器的管理;3.3、矿上将设置专用库房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领用点,由供应科负责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3.4、公用工器具使用单位根据使用实际向机电一队、供应科提出专用车间内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4.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外观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质量低劣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4.3、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4.
5、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4.5、不得随意将现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六、工器具的保管1、矿上出资购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责任保管,并由实时、实际保管人负责工器具的完好性,对出现工器具损坏、丟失的情况由工器具损坏、丢失责任单位/责任人照价赔偿;2、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个人负责保管,对损坏、丢失由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责任单位照价赔偿;3、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负责保管,专用单位须对专用工器具建立台账管理,严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
6、未到使用年限的不准申报购置计划;4、专用车间内的公用工器具由机电一队负责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并由机电一队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机电一队、使用单位共同负责;5、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库内保管、使用单位负责库外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时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须有安检员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或维修;6、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建立台账管理,工器具出借、归还必须有流水台账,台账应清楚标明工器具型号、组成部件、数量、责任人;7、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用工器具的单位、个人有责任爱护、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丢失;8、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矿外单位、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9、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单位每季度盘点一次,并及时更新工器具台账,结合矿上实际及工器具损毁、报废情况及时申报计划;10、保管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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