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1 1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的唯一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2、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等矿井)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 证照齐全有效。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3. 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
3、要求。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3、不存在各部门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
4、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80 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80 分。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70 分
5、;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70 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60 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60 分。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含,以下 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 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 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 低于 80 分。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井工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 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分(指安全风险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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