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讲解了为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行政责任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企业生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及业务保安部门等,并明确了安全生产问责的概念,即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问责措施包括黄牌警告、经济处罚、一票否决以及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旨在通过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调动各级积极性来控制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特别强调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时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将被
2、追究责任,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此外,还详细界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如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等情形,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隐患提出了具体的问责方式。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涉及煤矿开采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和业务保安部门。该制度同样适用于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及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通过实施此制度,旨在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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