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奖惩制度采煤处罚煤矿安全奖惩制度采煤处罚1.采煤工作面咬架,支架空顶超过规定,每一处罚款 200 元。2.工作面上下两巷提前进行回柱放顶的,责任人停工学习。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等情况,凡是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没有处理掉而进行作业的罚款 100 元。4.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 20 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支架。有折梁断柱时,必须及时更换,否则每出现一根断梁或断柱罚责任人 50 元。5.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泵站压力30Mpa,乳化
2、液浓度保持在35%范围内,不符合规定罚款 200 元。6.液压管路接头必须正规使用“U”型插销,一处不正规使用罚 50 元。7.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必须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违者罚款 100 元。8.放炮后或机组割煤后,按要求及时窜梁和移架,煤壁片帮或顶板破碎等引起梁端距过大时,而没有及时进行使用伸缩梁、护帮板或拉超前支架时,一处罚 50 元。9.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10.工作面连续 5 架以上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停工学习。11.拉架时,所移支架前、架间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罚款 50 元。1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符合规定,
3、中心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架间隙不超过规定,否则,每处罚款 50 元。13.支架不准超高使用,否则每架罚 100 元。1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严格按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否则,罚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 500 元。15.支架及管路串液、漏液,自动卸载,一处罚款 100 元。16.综采支架活柱行程小于 200mm,每架罚 100 元。1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或支柱失效,每根罚款 100 元。18.单体柱及靠帮单体柱未使用双向防倒绳的每根罚款 100 元。19.采煤工作面老塘侧未按措施规定打密集柱,每少一根罚 100 元。20.工作面或两巷注液枪
4、和高压胶管使用后,必须悬挂好,不能放在底板上,以免被埋、压、砸坏,否则罚款 100 元。21.回撤支柱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并清理好退路,其中一人回柱,一人监护,违者罚款 100 元。22.采煤机开始牵引割煤机时,牵引速度从零开始逐渐增高,严禁立即达到最高速度,违者罚款 100 元。23.非紧急情况,不能使用紧急停机开关,否则罚款 100 元。24.采煤机停机时,先把牵引速度降到“零”位,把滚筒落到底板,再停机,关闭供水阀门,将所有的离合器手把打到断开位置,隔离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否则每项罚款 50 元。25.检修机器及更换零件时,必须将隔离开关手把、截割部离合器手把打到“零”位,并停止工作面
5、刮板运输机后,挂停电牌,并做到谁停电谁送电,方可进行检修,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罚主管队长、跟班队长各 300 元。26.工作面设备必须做到专岗专人管理,非本工种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违者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100 元,并追究责任。27.回撤下来的单体柱,要分类码放,支柱必须立放或斜放并采取防倒措施,不能倒放或平放,不能影响行人和运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 100元。28.所有使用皮带和刮板运输机的巷道,人员经常翻越的地方必须安装过桥,安装的过桥必须牢固,否则一处罚责任人 100 元。29.单体柱严禁超高使用,违者罚款 50 元/根。30.工作面液压支架缺少开口销,每个罚款 20 元。31.工作面支架缺少半环或用其它物体代替半环使用的,每处罚款 100元。32.设备列车处没有检查乳化液折光仪,工作面端头支护没有测压表或测压表锈蚀严重、没有密封圈而不能检查单体柱压力的,罚款 200 元。33.工作面在拨加长段时,不采取进行倒换支架进回液管路,而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拨加长段的每次罚款 200 元(采取单体支柱的方法除外),责任人停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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