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9、矿领导带班每 5 天一倒班。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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