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起吊设备井下起吊设备( (重物重物) )技术管理规定技术管理规定1、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2、锚杆支护巷道起吊设备(重物)必须提前打注专用锚杆或锚索,且锚杆必须实行全长锚固,严禁使用支护设计锚杆(索)、钢带、钢筋梯以及金属网等作为起吊构件。起吊重量不超过 2 吨时,采用202200mm 以上锚杆;起吊重量超过 2 吨时,必须采用222200mm 以上锚杆,且起吊锚杆数量不少于 2 根。采用锚索进行起吊时,锚索设计长度应确保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
2、不少于 1m,锚固力不小于 180KN。3井下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起吊用的钢丝绳套及连接构件强度不得小于起吊设备(重物)的 8 倍,吊环拧入锚杆尾部螺丝后锚杆丝的外露长度不小于 2mm。起吊时须派专人观察生根锚杆(锚索)及吊环,确保安全可靠。4、架棚巷道利用工字钢棚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提前对前后 10架棚进行检查加固,将背板刹紧背牢、打齐撑杆后方可起吊。严禁使用交岔点抬棚进行起吊,用支架起吊设备(重物)应增加两侧护棚。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铭牌规定,严禁用手拉葫芦
3、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吊装地点必须设在在支护完好、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在巷道失修地点进行起吊。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必须由班组长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选定,并将吊装地点前后 10m 巷道进行修复加固,确保后路畅通、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吊。起吊必须两人进行,一人检查、指挥,一人操作,严禁一人起吊。起吊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非重物一侧,设备(重物)下严禁有人,防止重物坠落伤人。起吊过程中,负责检查、指挥的人员,必须密切注视吊装的安全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5上下山起吊设备(重物)时,下方严禁有人。6架棚巷道起吊重物必须垂直起吊,其重量不大于 2 吨。7起吊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起吊设备(重物)进行处理:起吊时支架变形、撑木折断、顶板掉矸、钢丝绳套断丝;起重链打滑、松脱,手链、棘爪打滑;起吊异常沉重,手拉葫芦工作声音异常;起吊设备(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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