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 1 条根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第 2 条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 15日,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第 3 条矿井每月 25 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 A、B、C 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
2、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 级隐患按程序上报。第 4 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第二章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第 5 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第 6 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第 7 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
3、 8 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 9 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严禁爆破。第 10 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第 11 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第 12 条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
4、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帮埋管方法抽出。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5、。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可靠,导排管路严密。第 13 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第 14 条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第 15 条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第 16 条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
6、体系,保证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衡第三章第三章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第 16 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第 17 条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第 18 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第 19 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 20 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 21 条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 20m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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