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第 2 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第 3 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第 4 条 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第 5 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
2、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第 6 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现场执行好走动式管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第 7 条 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第 8 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 9 条 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杜绝违章指挥,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第 1
3、0 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第 11 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第 12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3 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第 14 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 1003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第 1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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