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巡回检查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对待(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6、领导带班下井巡回检查交接班记录本,每月由安通科负责发放和管理。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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