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照明管理制度讲解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的照明安全要求,以防止电气危害并确保安全生产。该制度根据相关标准和规程制定,详细规定了井下照明的具体要求。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在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使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压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的上限要求。对于爆破器材库的照明,矿山照明管理制度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地面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需遵守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电缆敷设方式和防雷措施均有明确规范。库房内不宜安装灯具,
2、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此外,责任部门及其职责也明确规定,由坑口负责管理井下及爆破器材库照明,并指定专人管理,安环部定期检查照明系统并确保整改和复查的有效性。矿山照明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尤其是涉及井下作业和爆破器材存储的企业。该制度为这些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的照明符合安全标准,预防电气危害。适用于矿山企业中的安全管理、电气工程、生产运营等部门,以及从事井下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的相关人员。通过遵循此制度,能够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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