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 10000v,低压不应超过 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 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 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 400v,直流不超过 600v。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